实验动物房管理使用条例

来源: 日期:2015-11-04点击:

第一条 动物实验室是基础医学院科研实验中心的重要组成部分,主要开展动物实验,并对外开放,积极为科研、医疗和教学服务。

第二条 开展动物实验要尊重科学,遵守国家有关实验动物管理法规和管理办法,以及《江西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》,尊重实验动物的相关福利要求和伦理道德。

第三条 使用实验动物房需提前一周向科研实验中心提出申请,填写《动物房使用申请表》。

第四条 实验动物进入动物房前,应彻底清扫动物房。实验动物进、出动物房均应做好记录。

第五条 实验人员进入实验动物房必须穿工作服、保持安静,不得大声喧哗、嬉戏,严禁吸烟、随地吐痰、不准乱丢污物。

第六条 对于不同实验目的的实验动物,必须分开饲养;建立定时喂养制度。当动物逃出实验室时,应立即捕获,逃出的动物应采取安乐死处理,不得继续实验。

第七条 不得给动物饲喂霉变的饲料及饮用不清洁的水。更换动物笼具时注意防止动物逃逸,做好自身防护,避免被动物咬伤。如被实验动物咬伤,立即向带教导师报告,同时做好应急创面处理,严重者迅速送往医院并注射狂犬疫苗。

第八条 实验结束后,受试动物尚未死亡,应采用安死术处理,尸体不得随意丢弃或者出售,应用动物处理带装好,放置于A109动物处理室冷冻储存集中处理。

第九条 发生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时,应及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,查明原因,妥善处理,并立即上报主管部门。

第十条 实验人员每天定时检查水、电、温度、湿度和通风情况,观察仪器设备的运行与实验动物的健康状况,并详细记录。

第十一条 每天实验结束后及时打扫,保持室内清洁卫生,并做好实验记录,锁好门窗。

第十二条 每周更换1~2次垫料及饮水瓶,更换垫料时务必先倒干净后再洗涮,以免阻塞下水道。更换的笼具及饮水瓶要及时清洗、晒干、消毒后再用;实验室每周至少消毒1次。

第十三条 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各种仪器设备,爱护公共设备,如空调、排风扇等,避免人为损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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